前一篇文章討論到北卡法令HB2是否違憲

文章連結在此→美國跨性別廁所HB2北卡法令

 

心鵏想到在美國憲法課程上學習的內容

歡迎不嫌無聊的人一起討論~~~

 

在美國,違憲的審查標準總共有三個:

1.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

2.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 )

3.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

 

三種審查標準適用的對象不同,舉例來說

1.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→會用在種族歧視、(州法)歧視外國人....etc.

2.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 )→會用在性別歧視、歧視非法移民...etc.

3.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→會用在歧視年齡、歧視身障、歧視性別取向、歧視貧窮...etc.

 

如果有看沒有懂的話,心鵏舉例說明:

如果一個州法具有種族歧視的性質,就必須接受嚴格審查標準,來看是不是違反美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

 

三種不同審查標準有會有哪樣不同的結果呢?

1.如果接受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,州政府必須要解釋這個法令具有一個非執行不可原因,不然有害該州的必要且重大利益

2.如果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),州政府必須要解釋這個法令與該州的重要利益有關

3.如果受到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,提起訴訟的人(反對州法的人)必須要證明該歧視性法令對該州沒有正當合理的利益

 

所以很簡單的一個結論:

一個歧視性的州法,受到的審查標準越嚴格,就越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是違憲.反之亦然.

 

HB2該受到哪一種審查標準??

不知道大家看到這邊有什麼想法?

歧視"跨性別"到底算是性別歧視?還是對性別取向的歧視?

心鵏淺見以為:

如果歧視是針對對變性人(不論在法律上有沒有登記變性)→這樣可能構成性別歧視,舉證責任在北卡州的身上

如果歧視是針對性取向的不同→就會接受合理性審查標準,舉證責任則落到了反對州法的人身上

(心鵏自己觀察覺得這個HB2應該算是對性取向的歧視)


 

不過不管法官最後怎麼認定,
心鵏猜想聯邦民權法案(Civil Rights Act of 1964)第七條很可能會被討論是不是要與時俱進,是不是要修改?將"性別認同"列入保護中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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