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一篇文章討論到北卡法令HB2是否違憲
文章連結在此→美國跨性別廁所HB2北卡法令
心鵏想到在美國憲法課程上學習的內容
歡迎不嫌無聊的人一起討論~~~
在美國,違憲的審查標準總共有三個:
1.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
2.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 )
3.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
三種審查標準適用的對象不同,舉例來說
1.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→會用在種族歧視、(州法)歧視外國人....etc.
2.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 )→會用在性別歧視、歧視非法移民...etc.
3.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→會用在歧視年齡、歧視身障、歧視性別取向、歧視貧窮...etc.
如果有看沒有懂的話,心鵏舉例說明:
如果一個州法具有種族歧視的性質,就必須接受嚴格審查標準,來看是不是違反美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
三種不同審查標準有會有哪樣不同的結果呢?
1.如果接受嚴格審查標準(Strict Scrutiny),州政府必須要解釋這個法令具有一個非執行不可原因,不然有害該州的必要且重大利益
2.如果中度審查標準(Intermediate scrutiny),州政府必須要解釋這個法令與該州的重要利益有關
3.如果受到合理性審查標準(Rational basis),提起訴訟的人(反對州法的人)必須要證明該歧視性法令對該州沒有正當合理的利益
所以很簡單的一個結論:
一個歧視性的州法,受到的審查標準越嚴格,就越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是違憲.反之亦然.
HB2該受到哪一種審查標準??
不知道大家看到這邊有什麼想法?
歧視"跨性別"到底算是性別歧視?還是對性別取向的歧視?
心鵏淺見以為:
如果歧視是針對對變性人(不論在法律上有沒有登記變性)→這樣可能構成性別歧視,舉證責任在北卡州的身上
如果歧視是針對性取向的不同→就會接受合理性審查標準,舉證責任則落到了反對州法的人身上
(心鵏自己觀察覺得這個HB2應該算是對性取向的歧視)
不過不管法官最後怎麼認定,
心鵏猜想聯邦民權法案(Civil Rights Act of 1964)第七條很可能會被討論是不是要與時俱進,是不是要修改?將"性別認同"列入保護中?